六盘水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公司评估收费标准
六盘水,六枝2023-06-26 14:12:32
26 次浏览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集慧(www.zcpgw.cn)具备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资质,是中评协会员。
公司严格遵守独立、公正、客观和严守客户机密的职业道德,有完善的各项专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为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评估服务。
主要资产评估业务:企业价值评估、固定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商标、软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广告/宣传片/其他版权等)、厂房/养殖场/果树/苗圃等评估(含拆迁)、企业并购/收购评估、股权转让评估、技术入股、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实缴注册资本等。
业务范围:北京,浙江-杭州、上海、天津、广东-深圳、山东-济南、河北-邯郸,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陕西、宁夏、黑龙江、辽宁、吉林。
技术入股流程、法规以及比例限定
公司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或者非专利技术(商业机密、配方等)作为财产作价评估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在运用技术入股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
第一,在实践中常见的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集慧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 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但新公司取消了这一比例限定,可以100%入股。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并全部体现于公司的章程之中,这样公司的章程在今后就真正成为一个公司的“宪法”,而它对公司和股东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非专利技术入股如何作价评估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 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技术成果不单单是专利技术还包括非专利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该如何作价评估呢?
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就非常适合非专利技术作价评估,因为非专利技术具备复杂性和风险性,集慧建议采取协商作价确定价值后,然后获取一个知识产权(购买专利或者软著)来委托评估机构再评估相应价值,然后进行入股。这样比例得到了确定,法律性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也具备。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公司技术入股的操作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集慧资产评估公司客服,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
《资产评估法》第二条界定“资产评估”的含义为:“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从这个界定看,不能排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合法性,也不能排除资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作出的估价报告的有效性。相反,既然已将不动产评估纳入资产评估的范畴,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已经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同时,经检索案例,我们查询到 高人民法院(2014)执审字第246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裁判要旨为:资产评估机构究竟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目前确系模糊问题或存在部门冲突,有待于政府部门再行发文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
从 高人民法院上述认定,我们可以解读出两层意思:1、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截至该裁定书作出之时尚无定论。2、经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无效。
我们也注意到, 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仅仅是“不宜认定无效”,属于从程序上认可其有效性,并未明确承认其实体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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